10.3969/j.issn.1008-4355.2018.04.03
第三人涉外共同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与非仲裁协议第三人构成涉外共同侵权,被侵权人(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寻求诉讼救济且共同侵权人提出抗辩,便会产生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冲突.对这类第三人涉外共同侵权纠纷,是由法院抑或仲裁机构管辖,取决于对仲裁协议的解释采狭义还是广义.要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对于我国《仲裁法》来说,可以采取修改仲裁协议解释规则、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引入合并仲裁等措施加以完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说,需要建立争议标的与当事人的“合一性”认定标准,以修正必要共同诉讼认定规则.
第三人、涉外共同侵权、诉讼、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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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3(国际法)
2018-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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