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8.04.09
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
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就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由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察委员会不能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察.监察委员会监察之对象应为人员而非机构.按照《监察法》第3条和第15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的.从域外的情况看,按照议会自律原则的理论,监察机关一般不将代议机关的议员纳入监察对象之范围;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制度,如果将中国五级三百万人大代表排除在监察对象之范围外,将会使监察对象之范围出现一个很大的缺口,与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立法意旨不相符.从中国国情来看,监察委员会应当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监察委员会在监察人大代表时存在着监察职责、监察措施、监察程序三方面的限度.
监察委员会、人大代表、监察职责、监察措施、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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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国家法、宪法)
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研究”CLS2016 ZDZX12;湖北省人民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重点招标项目“监察体制改革后配套制度研究”
2018-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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