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8.04.02
体系化视阈下婚姻家庭编与民法总则制度整合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应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制度作具体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财产法与家庭法制度规范的根本规则,婚姻家庭编制度规范应贯彻、体现民法基本原则的理念和精神.婚姻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在婚姻家庭编中予以规定.基于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事实先在性、伦理性及安定性等品格,瑕疵亲属身份行为的效力规则应区别于财产行为.亲属身份行为与身份登记行为是引起亲属身份关系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构成,意定代理固然不适用亲属身份行为,但其在身份登记行为应有适用余地.基于亲属身份权的绝对权特质及维护亲属身份法益的价值追求,因亲属人身关系所生的请求权应排除适用时效制度.
民法总则、家庭法、体系化、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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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2016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之家庭法与财产法体系协调及制度整合研究”FJ2016B066
2018-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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