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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8.03.09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的重构

引用
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突出表现为其对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间牵连关系的无因性立场,现行立法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有违立法公平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应当编纂一部具有商事品格的民法典,并在兼顾商法效益优先理念、企业的营利性特征及商事立法技术适用的基础上,重构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在制度设计的应然追求方面,民法典应当对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作必要限制,从而为其优先受偿效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在制度设计的实然路径方面,民法典宜将企业作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继续与民事留置权共处于同一条款内,并对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进行正面界定.

民法典、企业、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

20

DF521(民法)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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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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