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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8.03.08

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之价值评析及立法建议

引用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核心价值,其既可以确保个人权利的实现,又可以兼顾他人利益的保障,对其完全贯彻有助于离婚制度的科学建构.然而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来看,其过于强调前者而忽视了后者的贯彻实施,由此导致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在事实上得不到立法的保障,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种局面出现的根源在于婚姻法价值滞后于民法价值发展的定律,从客观上说是立法技术的一种失误.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婚姻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为使其更好地融入进民法典体系中,法定离婚理由的完善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在即将到来的立法修订中,应注重“反对轻率离婚”思想在法定离婚理由设置中的贯彻,使其能在条文中与“保障离婚自由”思想相平衡,从而使法定离婚理由的设置更加符合民法中的“个人及社会兼顾本位”思想.

离婚自由、弱者利益、民法价值、法定离婚理由

20

DF551(民法)

2016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研究”CX2016B146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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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20

201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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