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8.03.07
自愿、自治与人权——以活体器官移植原则为分析对象
活体器官移植的自愿原则因其生成于《民法通则》统领时期,且置身于行政法之中,致使该原则不但偏重于形式表达,而且相关制度设计倾向于静态调整,忽略了对活体器官移植主体私权自治探知的制度设计,导致相关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流于形式.从《民法总则》自愿原则视角反思该原则的宏观架构,该原则应该承担起“基本原则”之重任,应以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私权自治为立法基点,将自愿与知情结合,突出自愿原则的动态引导功能.同时,增设公序良俗原则,以矫正自愿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可能被异化的倾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以捐献人本人自愿为首位,增设医学托辞制度,并在立法上列举捐献人和接受人主观自愿的惯常判断因素,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且也为伦理委员会判断当事人自愿提供一定的参考.
活体器官移植、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家庭伦理、医学托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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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8(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泸州市人民政府和泸州医学院联合科研专项资金软科学计划项目“活体器官捐献者违约之法律和伦理思考”14RKX0017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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