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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8.01.06

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解读

引用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设立,回应了惩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求,严密了惩治暴恐犯罪的刑事法网,反映了从严惩治暴恐犯罪的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构成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管制秩序的侵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和适用本罪时,需要严格把握政策精神,注重法律衔接适用,准确认定犯罪界限,同时还要依法处理自首、坦白等具体问题.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立法价值、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明知

20

DF622(刑法)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反恐刑法问题研究”17AFX017;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度校级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暴恐犯罪防控研究”2016XZZD-13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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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0

20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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