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7.06.13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再界定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界定因未有效区分公司法律形态、未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导致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相同情形被恣意区别对待,不同情形被恣意同等对待的弊病.虽然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以界定法人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形式,进一步明晰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前述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未科学界定的弊病,并未彻底消除.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应在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区分公司类型、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实现区分界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封闭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和董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
清算义务人、公司类型、公众性、封闭性、控制权、控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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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7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放管服视角下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研究”2017ZDYY03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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