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7.06.11
商业模式创新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商业模式创新的正外部性牵引政府积极规制,其对互联网和金融的高度依赖性所蕴藏的高风险及其可能的负外部性倒逼政府进行规制.传统法律规制受到三元信息约束条件的影响,工程学上的漏洞导致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创新主体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政府与交易相关方的信息也不对称.激励性法律规制有效解决了市场主体主动提供信息的问题,符合帕累托效率.规制工具的优化方面,重大风险类商业创新活动的登记有助于防控系统性风险,多样化的政府支持有助于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有效信息,免责机制则有助于反向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有助于激励规制部门消除后顾之忧.
商业模式创新、创新风险、信息不对称、制度激励、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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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维变革与制度创新”15YJA820030;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的立法项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条例”QH2017016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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