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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7.05.07

论盗窃未遂的罪与罚

引用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盗窃未遂、客观未遂、印象理论

19

DF625(刑法)

2016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适用‘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疑难问题研究”CQJCY2016B04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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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9

201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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