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6
罪数形态中行为定量分析的理论重构——兼对“行为”立法模态化用语之辩正
囿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罪数形态中行为量化过程时,将自然意义上客观存在的行为与法律实质评价上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导致罪数行为定量分析上的逻辑悖论.对于罪数论中行为的量化评价态度应当体现刑法立法技术的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在罪数论行为理论体系的复杂性要求行为定量精确化过程的实现,还应当将行为用语立法模态化问题的解决视为犯罪行为定量精确化的基本前提.罪数中行为用语的规范技术应体现主观罪过下客观行为的价值评判,以此作为刑法规制下的犯罪行为.
罪数形态、一行为、行为定量、行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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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司法部2016年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16SFB1004;2016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安全焦虑视角下刑法前置化研究”2016YBFX097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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