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07
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符合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实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通过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将为最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将来立法上废除了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发挥其作为配套措施的积极作用.但是,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罪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与刑罚目的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立法是对刑法理性的侵蚀.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
18
DF636(刑法)
2014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研究”2014BS05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创新团队”
2017-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