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6.05.07
优先购买权、法律规避与独立法律意义——以“上海外滩地王案”为分析视角
“上海外滩地王案”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判决依据,认定系争间接收购无效.就对判决理由构成的分析来看,案件事实难以充分满足第52条第3项的全部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存在不能证立之虞.有学者以独立法律意义规则为依托,要求法院尊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独立性,赋予金融创新更多生存空间.然而,独立法律意义规则的法理基础十分脆弱,存在重大缺陷;且该规则在其母国也正面临式微的局面.从法律体系具有价值强制的特征出发,法院应当积极探寻主观与客观的立法者意图,在确认法律漏洞存在时,通过类推适用加以填补;在确认规则缺失系立法者有意为之时,法院应当保持司法克制.
优先购买权、法律规避、独立法律意义、类推适用、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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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中国商法案例编纂与研究”23214144
2016-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