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6.04.08
政府在我国生态补偿主体关系中的角色及职能
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从主体关系角度出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类型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者——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的主体关系、“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投入者——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的主体关系、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生态补偿资金机制中的政府具有多重身份和作用,政府既是生态利益的所有者,又是代表者;既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也是辅助主体和监督主体.“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可以归纳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这一对主体关系范畴.政府的角色及其职能定位体现在: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者;生态补偿管理秩序的维护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者.
政府、生态补偿主体、职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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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研究”12AZD062
2016-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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