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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09

诈骗取得判决的效力及其救济

引用
关于诈骗取得判决有无既判力的问题,德国、日本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向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执.其争论的焦点是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能否不经再审程序而直接破除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安定等程序基本要求固然重要,但也并非恒定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此意义之下,一味强调程序安定的优先性而绝对地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或者反之,均非所宜.因此,原则上应当依据程序安定的基本要求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为了救济自身的权利,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以破除其既判力;在例外情形下,允许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以获得救济.

诈骗取得判决、再审、既判力、诚实信用原则

17

DF72(诉讼法)

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XZQNCXTD2013-07

2015-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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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7

201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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