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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03

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

引用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众筹、股权众筹、法律规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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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

2015-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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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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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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