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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13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过重

引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害的是税务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在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一直是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这就让人们反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制定的初衷与司法过程中的不合理之间的矛盾.从文本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落后,犯罪数额标准都是20年前制定的.然而20年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原数额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导致了司法中量刑过重的情况出现.另外,《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又存在立法不明确、法定刑过重、忽视主观罪过、罚金数额低的问题.追本究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我国的非正式制度不健全相关,重刑不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还会导致罪责刑不适应.要减缓这类犯罪,不但要科学立法、巧用司法,还要从经济活动管理本身来治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罚金、刑罚轻缓化

17

DF623(刑法)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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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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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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