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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12

专有与公有之间:商品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研究

引用
近年来,在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被告以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作为抗辩的情形屡屡出现,涉案商标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成为案件裁判的焦点,但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商品通用名称以及如何认定,仍缺乏统一认识.对情形相似但判决迥异的几组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对通用名称司法认定中5个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进行探讨后可以发现,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并在此原则指引下正确适用法定标准、约定俗成的两类标准,对相关商业标识究竟归属权利人专有还是社会公有作出公平合理的司法裁判.此外,建议参照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认定,明确赋予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通用名称司法认定权,并完善其认定程序及标准.

商品通用名称、商业标识、司法认定

17

DF523(民法)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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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17

20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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