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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45.01.10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

引用
竞争关系的界定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在互联网视域下,如按照传统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来界定,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无从认定.相反,对竞争关系的宽泛化解读不仅契合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也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作为竞争关系界定的有效路径.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当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利益,皆可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对其扩张理解时,应审慎把握其边界,以防侵害公有领域.

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竞争关系

17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调研项目“关于互联网领域商业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的调研”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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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7

20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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