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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04

看守所短期余刑执行的实证分析

引用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罪犯改造,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同于监狱服刑,看守所留所服刑具有独特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11个看守所的实证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看守所在短期余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混关混押”、改造模式不完善、减刑假释使用率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后看守所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监区、提升改造能力、加强专门检察监督,以完善短期余刑执行程序.

看守所、留所服刑、短期余刑、教育改造

17

DF73(诉讼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14AFX013;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2012-XZZD01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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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7

20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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