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12
空白罪状适用的规范性解释——以前置性规范为中心
空白罪状的适用是以法律、法规的前置性规范判断为基础.前置性规范中“国家规定”的法律位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包括操作纪律、习惯等非规范性形式;立足于空白罪状双重违法性的结构,依据缓和的违法性理论,前置性规范必须有违法性要件的明确提示,而不必然有刑事责任条款,对前置性规范适用采取以直接补充为主、二次间接补充为辅的限制原则,对于体系有冲突的应以刑法规范和刑法概念为准,坚持刑法解释的独立性品格;按照刑法的实质解释的原理运用以法益为指导目的的解释方法,法益制约着具体空白刑法条文所参照的前置性规范范围,按照法益同一性规则还可以适用的扩张与限缩解释.前置性规范的变动适用中,应承认前置性规范的刑法间接渊源地位,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判断基准,前置性规范的溯及力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
空白罪状、前置性规范、国家规定、实质解释、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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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4-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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