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09
功能论视角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反思与重解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护人责任制度预设功能价值失衡.面对现有规范不足,新晋学说均难以对第32条(特别是第2款)实现理论自救.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配置不同的监护人责任,以期全面实现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
监护人责任、一元化调整、新晋学说、反思与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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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重点项目“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研究”2013XZYJS007
2014-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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