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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15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审视与检察规制

引用
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将监视居住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转变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却演变为一种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我们应立足司法实践,以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博弈为切入点,以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层次性、完整性为视角,提出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权力制衡、检察监督

15

DF73(诉讼法)

2014-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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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5

201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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