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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3.05.10

规范与进路:预防本位下刑法禁止令之定性

引用
刑法禁止令已在我国《刑法》第38条和第72条中得以规定,但禁止令的性质并未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准确界定,司法实践和学界对禁止令性质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规范和本体的维度考察,刑法禁止令有别于刑罚、保安处分、行政制裁措施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据刑法禁止令制度创设的目的和刑法解释的内在逻辑,对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界定应回归到犯罪预防本位,并在预防本位下将其界定为一种限制性的犯罪矫治和预防措施.在预防本位下,人权保障机能、必要性审查、假释中的适用是刑法禁止令的应有内涵.

刑法禁止令、保安处分、预防本位、预防措施、人权保障

15

DF61(刑法)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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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15

20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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