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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14

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引用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犯罪

15

DF625(刑法)

2013-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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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5

20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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