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10
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程序探析——以功能定位与法理定性为中心
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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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3.8(经济法、财政法)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重庆农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研究"12SKC06
2013-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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