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06
论我国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范模式选择——基于德国主观主义模式与法国客观主义模式的比较
我国行政法不具有规范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功能.德国和法国都将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纳入了行政法的规范,但两国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采取了不同的规范模式.比较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和法国客观主义模式,综合考虑两种模式的功能完善程度和对我国的适应程度,我国应选择在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予以调和的相对主义模式.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法国客观主义模式、相对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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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3-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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