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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03

清末民初的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引用
派生诉讼作为一项以公司利益受损为诉因的法律制度,其出现以公司出现为前提,其存在以公司存在为必要.从清末颁布《公司律》,再到北洋政府颁布《公司条例》,最后到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公司法》,其间历时数十年.这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派生诉讼作为一项较为高级的公司法律制度,其出现所依赖的条件在这些变化中悄然成熟,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中得以正式确立.

派生诉讼、清末《公司律》、北洋政府《公司条例》、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

15

DF72(诉讼法)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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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5

20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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