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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2.05.16

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基于执行权组织构造的考量与分析

引用
作为一种二重性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在结构要素上可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部分,据此民事执行权在组织构造上应该分别贯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度安排.迄今为止,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设立执行局,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这是一种内置式的改革模式.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构建应该符合民事执行权自身的性质和组织、运行规律,尊重法院作为司法权载体的组织与程序构造要求,切合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目的.据此,在内置式改革模式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实践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的情况下,外放式的改革模式可成为中国当代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必要选择.

民事执行权、组织构造、中国民事执行体制、外放式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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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9&ZD062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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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14

20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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