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2.05.12
社员金融服务权保护与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设计
低收入群体组建或者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便利的金融服务,而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这是合作金融组织与商业金融组织相区别的特质之一.因此,社员金融服务权利的保护成为合作金融立法的核心.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提供的存款、贷款、金融理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构成了社员金融服务权利的基本内容.现代国际合作金融立法已经放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可以为非社员提供部分金融服务.但对于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而言,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非社员提供存款服务,但不得为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服务.
合作金融、金融服务权、金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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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保障农民权益对策研究”08ASH009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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