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2.05.01
论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取消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地方国家机关、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权
14
DF21(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11FFX002;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2GGJS-019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