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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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4

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研究

引用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食品

14

DF623(刑法)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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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4

20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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