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2.01.04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之概念辨析——以人格、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分析为基础
人格权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格概念正确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人格与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存在混用现象.本文试图探究具体概念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升概念之确定性.笔者主张人格为自然人和团体成为民法主体之要件,为主体之前提;主体是最为核心之概念.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体是高度抽象的自由意志;权利能力被用来描述主体作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资格有无和范围宽窄;人格权之人格与作为主体资格之人格不同,前者是客体,后者是主体要件;人格权是主体以自身为客体的权利,具有支配性,人格权的产生以抽象主体理论为基础.
人格、主体、权利能力、责任能力、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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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人格权法对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11XNH147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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