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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1.06.07

谁动了谁的奶酪?——《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会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其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登记、离婚

13

DF55(民法)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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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13

20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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