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范围:以《刑法》第306条为例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355.2011.04.09

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范围:以《刑法》第306条为例

引用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立法实践上来看,单位均不具备证人资格.然而,同案被告人、生理及精神上有缺陷和年幼的人、警察、鉴定人以及见证人,由于其具有同证人作证相同的本质特征,如果将其排除在律师伪证罪的对象范围之外,显然与刑法平等性的实质内涵相违背.因此,律师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得违背事实的证言,在符合律师伪证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当受到刑事追诉.

律师伪证罪、证人、范围

DF73(诉讼法)

2010年教育部一般项目”辩护人伪证罪相关问题研究”10YJA820108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3-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011,(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