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6.09
劳动担保合同存废论——兼论确立劳动人事一般保证制度
对于劳动担保合同,言废者有之,言存者有之.从现实来看,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未能消除大量存在的劳动担保合同;另一方面,劳动担保合同领域存在的乱象亦亟需疏导规制.因此,劳动担保合同既不可简单废除.也不能轻言存续.正确的选择是既要从严控制劳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适用,也要在立法上留有余地,确立特定行业岗位的劳动人事一般保证制度,不实行连带保证制度.
劳动担保合同、劳动人事一般保证、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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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经济法、财政法)
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劳动合同成本与风险控制研究"09SJD820016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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