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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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9.06.01

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

引用
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谋求自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公民行政法地位、主体性、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共同体、行政主体

11

DF3(行政法)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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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1

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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