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4.18
第四种调解范式:电视与纠纷解决——基于"约请当事人"节目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传统上一般将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当今,大众传播作为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力外的第四种力量,越来越多的电视媒介以"约请当事人"节目模式介入纠纷解决,形成了新兴的第四种调解范式.这种范式虽然对于社会规范的确认,发泄疏导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冲突情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无法逃避源自新闻调解范式内生的负效应而招致的法律和伦理的诘难.
电视、新闻范式、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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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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