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4.03
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民事责任、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绝对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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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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