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范阐释——以"明知"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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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9.03.011

《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范阐释——以"明知"为切入点

引用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刑法》第349条第1款、主观罪过、明知、体系解释

11

DF622(刑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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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11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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