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福利立法的限度及其定位——兼谈动物福利立法中动物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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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9.03.001

论动物福利立法的限度及其定位——兼谈动物福利立法中动物的法律地位

引用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动物福利立法、动物法律地位、道德法律化、限度

11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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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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