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2.008
《公司法》立法目的之反思与理论重构
现行<公司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具有不科学性.<公司法>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公司参与者的行为,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提供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以避免或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决策僵局,从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的行为确定一个边界,以确保公司在有序的经济环境中运行.
公司参与者、控制股东、非控制股东、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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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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