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6.011
团体保险中的"代理"规则与"通知——损害"规则——以美国两则典型判例为中心
团体保险不同于普通人身保险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多数性,故在团体保险中必须创制合理的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美国两个典型的判例产生的"代理"规则和"通知-损害"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团体保险中这两个规则适用的许多启示.
团体保险、"代理"规则、"通知-损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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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4(经济法、财政法)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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