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6.003
广告发布主体研究——基于新媒体广告的实证分析
我国在1994年制定<广告法>时,将个人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立法者给出的解释是:在立法当时我国禁止个人进入新闻出版行业.在以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社为主要广告发布媒体的当时,这一限制自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通过私人网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BBS甚至人体经营广告业务在技术上和观念上已经被人们所接受.面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这类广告发布主体,从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制的角度如何对其定性,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无法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广告、主体、个人、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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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9.9(经济法、财政法)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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