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6.001
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研究
传统的税收法定将税法严格限制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我国<立法法>给国务院授权立法开了口子,但这仍然和税收实践严重脱节,因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真正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大量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立法法>出台后成了一个问题,如何解释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这很有必要进行探讨.198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可以作为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来源.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税收政策性与非政策性的文件,对前者可以考虑赋予其合法性,而对后者则不能予以承认.
税收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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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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