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4.004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对外担保、公司章程、审查叉务、效力牵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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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8-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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