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4.001
宪政语境下的公民主体性法理分析——兼析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国家—市民社会"范式的历史逻辑缺陷
学界对宪政主义与市民社会的引入与研究普遍地存在割裂了西方语境下的宪政主义与市民社会的历史逻辑链条的问题,它忽视了公民主体性这个宪政发展与市民社会构成的基础性与结构性的要件.现代宪政意味着权力自身的矛盾运动,它需要对权力的矛盾运动予以限制和控制以使得其在理性的轨道中运行.权力精英之间的权力博弈在现代宪政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权力博弈如果没有具有主体性的公民组成的成熟市民社会的参与,那么它就可能导致宪政体系的崩溃.
宪政、公民主体性、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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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8-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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