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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8.02.019

夫妻一方对他方自杀而"见死不救"之刑事责任新探——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之判决理由谈起

引用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之判决理由欠缺合理性与合法性,夫妻一方对他方自杀而"见死不救"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作出正当的个案裁判为己任,在审判中真正做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判决理由、合理、合法、法定义务

10

DF611(刑法)

2008-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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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0

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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