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1.014
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应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本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本罪与他罪发生关联时应按照罪数理论进行认定和处理.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名确定、构成特征、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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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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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8.01.014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名确定、构成特征、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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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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