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7.06.007
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来自罗马法又回到罗马法
法律人格与伦理的关系状态反映了法律对人的态度.人格属性历经古代罗马法、近代欧陆民法以及现代社会化民法的发展过程,分别表现为"反伦理化、泛伦理化、去伦理化"倾向.人格概念的伦理价值判断功能应该让位于它的法律技术功能.通过承继并改造罗马法人格制度建立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法律人格、反伦理、泛伦理、去伦理、技术功能、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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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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