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来自罗马法又回到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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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7.06.007

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来自罗马法又回到罗马法

引用
法律人格与伦理的关系状态反映了法律对人的态度.人格属性历经古代罗马法、近代欧陆民法以及现代社会化民法的发展过程,分别表现为"反伦理化、泛伦理化、去伦理化"倾向.人格概念的伦理价值判断功能应该让位于它的法律技术功能.通过承继并改造罗马法人格制度建立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法律人格、反伦理、泛伦理、去伦理、技术功能、主体制度

9

DF51(民法)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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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9

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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